



钱先生与艾女士在一次聚会中相识,二人互生情愫,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钱先生父母多次催促其早日成婚,为满足父母心愿,钱先生带女友艾女士面见了父母并商议了婚期,同日与艾女士签订了赠与协议,约定将钱先生名下的多处房产与五百万元现金赠与艾女士,但迟迟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也未将钱款交给艾女士。后双方因矛盾频发选择分手,艾女士要求钱先生履行赠与协议遭拒。请问,钱先生应该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吗?
钱先生拟向艾女士赠与的房产及钱款已超出一般情侣之间交往的范畴,结合双方签订协议时见父母、商议婚期等背景,该赠与行为应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做打算的意思表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故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在双方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艾女士要求确认赠与协议中房屋归其所有及交付赠与物缺乏合法依据,钱先生可不再继续履行该赠与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接受赠与可以适时提示赠与人尽早完成权利转移,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付赠与物等。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