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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恋爱期间送出的礼物,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情景再现

程某与郭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坠入爱河,见过了对方的父母,也商议了婚期。郭某向程某提及其父母有在海滨城市购置房屋养老的想法,但目前手头并不宽裕,还差五十万余元购房款。程某听后即表示自己手头还算宽裕,就当作给“岳父岳母”的礼物,随即给郭某转账五十二万元,郭某满心欢喜。但好景不长,一天程某在手机上发现郭某与他人的暧昧聊天信息,两人因此吵得不可开交,继而结束了恋爱关系。程某要求郭某返还之前转账的五十二万元,郭某则认为这是程某自愿赠与自己的钱款,拒绝返还。请问,程某能够要回五十二万元吗?

法官答疑

结合双方陈述、商议婚期及程某和郭某长期以来的聊天记录等可以发现,程某具有与郭某达成婚姻的意思表示,其赠与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鉴于该笔款项数额较大,且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程某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郭某应当返还该笔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官提示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但分手时恋爱期间所赠财物是否应该返还,需要予以区分。

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特殊节日的红包、纪念日小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领域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以结婚目的而发生,该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解除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财物,此亦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当然,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大额财物赠与都应返还,也不能单纯地认为只要是大额财物都是以结婚为目的,在双方未结婚时都应予以返还。实践中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认定。 V7a+Nd1EW6hm81LRWLWqNpf6jm281nVJqtVSvAvXwA18x+dkitaK+he3G9hQ69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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