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先生与周女士系夫妻,2021年因周女士发现袁先生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二人开始分居,儿子与周女士共同生活。2022年2月,袁先生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五十一万元并签订《个人购车贷款合同》,随后袁先生使用该笔贷款购买了一辆价值七十五万元的轿车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袁先生到期无法继续偿还贷款,银行要求袁先生与妻子周女士共同偿还该笔贷款。周女士无固定工作,靠打零工每月收入约为一千元,袁先生与周女士均否认贷款合同上周女士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银行无法提供签订合同时的音视频资料且申请指纹鉴定后拒绝支付相应鉴定费。请问,周女士需要共同偿还该笔贷款吗?
袁先生购买的车辆价值七十五万元,向银行贷款五十一万元,而当时周女士每月依靠打零工,收入仅一千元,购车款已远超其承受范围。该轿车虽为交通工具,但远高于一般代步工具的价格,于周女士家庭而言该笔消费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和家庭正常开支,且该轿车购买后一直由袁先生个人使用,袁先生与周女士2021年起即开始分居,周女士对购车事宜并不知情,银行申请指纹鉴定后拒绝支付鉴定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周女士无须与袁先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情况下,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需要提示的是,分居并不是法律意义上婚姻关系的终止,双方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夫妻之间如确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可选择尽快解除婚姻关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