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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夫妻间婚内借款,离婚时是否应向对方偿还?

情景再现

周先生与唐女士系夫妻,周先生一直做些小生意维持生计,但赚少赔多,名下几乎没有积蓄。唐女士系某事业单位职员,收入较为稳定,婚前有些许存款。2022年周先生寻得商机,意欲加盟某奶茶连锁店在当地开店盈利,但鉴于周先生此前多次经营失败,家中积蓄已经所剩无几,唐女士不同意周先生开店。周先生遂与唐女士商量以个人名义向唐女士借款并签下借条:因周某要开奶茶店,现向唐某借款十万元,于此后一年内还清,今后该奶茶店是赚是赔均与唐某无关。一年后,二人感情破裂,唐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周先生偿还借款十万元,周先生称“借条确实是我签的,十万元也已经拿到手了,但这十万元是我们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我有权处分我的一半,要还顶多还五万元。”请问,周先生应该向唐女士偿还十万元借款吗?

法官答疑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唐女士出示落款有周先生签名的借条,周先生亦认可该借条的真实性,故双方存在借款的法律关系。周先生辩称,该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处分其中的一半,但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周先生借款系为了个人开奶茶店所用,即从事个人经营活动,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根据法律规定,唐女士有权要求周先生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十万元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法官提示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虽然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重大理由一般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随着夫妻关系的解体,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也随之结束,夫妻婚内借款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予以处理。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是否属于个人借款,要看借款一方的借款用途,即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视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V7a+Nd1EW6hm81LRWLWqNpf6jm281nVJqtVSvAvXwA18x+dkitaK+he3G9hQ69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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