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女士与万先生婚后多年未能如愿生育子女,求子心切的张女士心理负担日益加重,患上顽疾,因此丢了工作,失去收入,多次应聘均因身体原因被拒。万先生系某公司干部,收入稳定,在与张女士因孕育子女之事多次争吵后自行搬离住所,与女同事李某共同生活,这期间并未负担过张某的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以致缺少收入来源的张女士生活每况愈下,身体日渐消瘦。无奈之下,张女士要求万先生支付扶养费及医疗费。请问,张女士与万先生并未离婚,张女士可以向万先生主张扶养费吗?
夫妻间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在生活上互相照顾,经济上互相支持,一方遇患病等困难情形时,另一方在生活、经济、精神上应予以帮助,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张女士因身患疾病需要医治且尚无工作缺少必要的收入来源,而万先生收入较为稳定,且在万先生与李某相处期间,万先生既未与张女士共同生活,亦未负担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未能尽到夫妻间必要的扶养义务,故张女士有权要求万先生支付扶养费和医疗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基于身份关系互负扶养义务,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财产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发生意外或患病,另一方离家不离婚、不尽扶养义务而导致的婚内扶养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中越来越多。婚内扶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法定的义务,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故即使夫妻双方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一方在遇意外、患病等确有需要时可以向另一方配偶主张婚内扶养费。对于扶养费金额的裁判标准,既要结合提出扶养诉求方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兼顾被请求方的收入、家庭支出等履行能力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