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女士与黄先生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均有各自的生意且经营状况不错,自婚生女出生后双方矛盾频发,感情日渐冷淡,2021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并口头约定各过各的,互不干涉。2022年底及2023年6月钱女士两次起诉离婚,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争议较大。钱女士认为,双方自2021年6月起已对财产情况作出明确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形成夫妻约定财产制。黄先生则认为,双方并未对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作出约定,否认形成约定财产制。请问,双方口头约定“各过各的”,在离婚时可以按照约定财产制分割财产吗?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钱女士与黄先生虽然于2021年6月口头约定“各过各的”,但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书面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口头约定既不清晰也不能证明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因此对双方在2021年6月之后的收入差额应当予以再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之间若实行约定财产制,应注意采用书面形式,但婚内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注意关于不动产的约定有特殊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若不动产已经过户,赠与方无法撤销赠与,反之可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随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