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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老年人再婚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吗?

情景再现

吴大爷早年丧偶,独自将女儿小吴抚养长大,女儿结婚搬出家后,吴大爷一人居住,时常感到孤独,经人介绍认识了经历相似、志趣相投的张阿姨,几经交往,二人互生情愫,准备相扶终老。吴大爷与女儿小吴商量再婚事宜,却遭到小吴的极力反对,称“你俩搭伴生活没问题,但是如果结婚我认为要先理清婚前财产”。吴大爷多次表示张阿姨不图财产,二人只想老了做个伴相互照顾,但小吴仍然态度坚决。请问,为打消小吴顾虑,吴大爷可以对婚前财产采取什么措施呢?

法官答疑

老年人再婚意味着“后老伴”成为其合法配偶,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比如退休金)会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去世后,“后老伴”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避免家庭矛盾,老年人再婚前可以签署婚前财产约定并进行公证,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再婚后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取得的财产为共同所有,同时也可各自对个人所有的财产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各自的亲生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官提示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对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再婚人群经历过婚姻,本身对再次步入婚姻比较谨慎。若双方婚前没有对相关财产分配做好约定,尤其涉及各自子女的利益,婚后容易因财产问题产生分歧,为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建议老年人再婚前就双方财产进行公证。 V7a+Nd1EW6hm81LRWLWqNpf6jm281nVJqtVSvAvXwA18x+dkitaK+he3G9hQ69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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