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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情景再现

王先生婚前以六十万元价格购买花园洋房一套。后王先生与刘女士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后两个月王先生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登记该房屋权利人为王先生,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2022年12月王先生与刘女士因琐事争吵后分居,刘女士提出该花园洋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由其居住,要求王先生搬离该房屋。王先生气愤万分,主张房屋是自己在结婚前购买的,应为其个人财产。请问,该花园洋房属于王先生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官答疑

王先生在与刘女士登记结婚前已将房屋价款全部支付完毕,虽然房屋不动产权证是在二人结婚后办理的,但房屋并未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而是仅登记为王先生单独所有,刘女士对此应早已知情,但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认为,王先生结婚后将婚前所购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是其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延续,是对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的一种确认。因此,该花园洋房应属于王先生婚前个人购买,且婚后登记为其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

房屋归属一直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关注的重点,针对婚前支付购房款,婚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至支付购房款一方名下的情形,应当认为婚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婚前购房的后续必然行为,不能改变购房人在婚前已取得房产的事实,也不能单纯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时间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V7a+Nd1EW6hm81LRWLWqNpf6jm281nVJqtVSvAvXwA18x+dkitaK+he3G9hQ69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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