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女士与齐先生通过交友网站相识后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婚姻关系勉强维系。某日齐先生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医院诊断为脑出血、视神经损伤,事故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赔偿齐先生二十四万余元。因齐先生入院后刘女士便带儿子离家出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齐先生提出离婚,刘女士主张分割上述交通事故赔偿款。请问,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交通事故赔偿款二十四万余元虽然发生于刘女士与齐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法律规定,齐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款应为其个人财产,刘女士主张分割该笔款项无法获得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获得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赔偿均系基于身体遭受损害而产生,应为其个人财产。但若该款项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花费支出,离婚时即无法主张夫妻另一方进行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