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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婚前男友立协议称房屋送我一半,房屋就从“他的”变成“我俩的”吗?

情景再现

苏某与柴某经人介绍相识,柴某对苏某一见倾心,迅速展开“追求攻势”,经常豪掷千金送苏某礼物,苏某也大方地拍照美图发朋友圈,但此举却引得柴某不满,柴某认为恋情发在朋友圈大可不必,苏某却坚持恩爱就要“秀给全世界”,本已谈婚论嫁的二人为此冷战数日。为挽回苏某芳心,柴某与苏某立下协议称“位于北京市某区某街道的302号房屋由柴某与苏某共有”,该房屋系柴某父母全资为其购置并登记在柴某名下的婚房。请问,该协议签署后,苏某即享有房屋一半产权了吗?

法官答疑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柴某虽然与苏某立下协议称房屋由二人共有,但并未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房屋权属并未发生转移,故该协议签署后,房屋并不会从柴某个人所有直接变为柴某与苏某二人共有,柴某仍有权利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审判实践中,若约定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一方一般情况下有权撤销赠与。如果仅为部分份额赠与,一般认为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不能任意撤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基础之上增加“或者共有”这一内容,意味着若仅为部分份额的赠与亦有可能被撤销,扩大了财产赠与可撤销的范围。因此,如果恋爱对象婚前签协议作出房屋赠与意思表示,在一定条件下此种赠与亦有可能撤销。如双方想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可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V7a+Nd1EW6hm81LRWLWqNpf6jm281nVJqtVSvAvXwA18x+dkitaK+he3G9hQ69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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