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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婚前房产加上配偶名字后出售,配偶可以分得出售款项吗?

情景再现

张女士和赵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并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张女士系家中独女,家境优渥,赵先生对张女士关爱有加,亦深受张女士父母看重,2021年6月二人即缔结婚姻。婚后赵先生对张女士一如既往,百依百顺,2022年3月张女士心下欢喜,便将婚前父母为自己购得的一处私宅房产证上添加了赵先生的名字。后因二人无暇打理该房屋,2023年1月便一同将房屋出售,出售款项汇入张女士账户。也许是滋润的小日子过得久了,赵先生好吃懒做的性格逐渐暴露,与张女士矛盾频发甚至拳脚相向,张女士无奈之下提出离婚,赵先生则要求平均分割出售上述房屋所得款项。请问,赵先生可以分得出售房屋的款项吗?

法官答疑

本案中,房屋原系张女士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故上述房屋的性质已经由张女士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予以处理。鉴于出卖前的房屋原系张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后基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登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分割份额时应考虑该因素,房款比例向张女士适当倾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官提示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无论是基于一方的赠与还是基于夫妻财产的约定,随着房产权属的登记变更,该房产的性质亦变更为夫妻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实践中,法官多会考虑房产的来源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贡献作出判定,进而有效平衡双方利益。但需要提示的是,婚后加名的房产性质已从个人所有变为夫妻共有,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V7a+Nd1EW6hm81LRWLWqNpf6jm281nVJqtVSvAvXwA18x+dkitaK+he3G9hQ69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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