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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属于赠与还是借贷?

情景再现

邢某与周某婚后购买房屋一套,由周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首付款三十万元,银行贷款二十五万元,购房次年上述房屋取得产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后双方感情破裂,邢某提出离婚。涉及上述房屋问题,邢某主张其父母在双方购置房屋时出资二十万元,该二十万元系向其父母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偿还;周某认可邢某父母出资二十万元,但主张该款项是用来资助小两口购房,属于赠与。请问,邢某父母出资的二十万元属于赠与还是借贷呢?

法官答疑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从界定出资性质的角度来看,上述规定事实上推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周某认可邢某父母出资二十万元,但并不认可该出资是借款,邢某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其无法就此提出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该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官提示

基于习俗、伦理等因素,婚后父母为子女双方购置房屋部分出资的,多数情况下会推定为赠与。但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而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应当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提出存在这一关系的一方需要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条、家庭协议等。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是借贷的相关证据。 V7a+Nd1EW6hm81LRWLWqNpf6jm281nVJqtVSvAvXwA18x+dkitaK+he3G9hQ69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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