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某与李某结婚时,李某家中有院落一处,内有北房五间,西房五间。2021年李某与其父母形成《分家协议》一份,载明:经全家人协商,北房五间归李某之父长期居住,产权归李某之父所有,西房五间归李某长期居住,产权归李某所有,落款处有李某父母及李某的签名。2024年1月苏某与李某因琐事产生纠纷,苏某主张离婚并分割上述院落的五间西房。请问,苏某有权主张分割五间西房吗?
苏某是否可主张分割房屋的根本问题在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与父母分家所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分家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分家发生在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分家协议上仅载有一方姓名,但未明确载明所分得财产只归其一方所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协议所分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苏某关于分割西房五间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分家协议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若没有明确约定为赠与夫妻一方所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分家”,是指根据分家协议,将一个较大的家庭分成若干个较小的家庭,将原较大家庭财产分割给分家后的较小家庭所有,以达到“分门立户”的目的。分家协议不同于赠与合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除非明确约定赠与夫妻一方,否则亦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父母欲将自己的财产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则必须在赠与时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约定清楚。同时提醒大家注意,对于法院已经判决归属他人的财产,应妥善保管、尽力维护,未经他人同意不可以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