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某与辛某恋爱多年,大学毕业后万某即搬去辛某工作的城市共同居住,工作逐渐步入正轨的二人见了家长商议了婚期,但婚期未至,万某却即将临盆。二人均为独生子女,因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产生分歧,加之此前因商议彩礼积累下的矛盾,万某与辛某再次爆发争吵,辛某当即搬离住处并声称“反正也没结婚,你和孩子以后跟我没有任何关系”。请问,辛某真的可以对孩子甩手不顾吗?
未婚男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系非婚生子女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如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无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与此同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即使万某与辛某最终未能缔结婚姻,作为父亲辛某依然应对孩子尽到上述如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为人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责任。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参与,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例反映出非婚生子女可能会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纠纷,部分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的实现中也存在现实障碍。此外,非婚生子女在户口登记中可能面临相对烦琐的确认程序,甚至影响以后顺利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