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先生与郝女士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平淡的日子过久了,牛先生渐生异心,与同事李小姐互生情愫并多次相约出游,郝女士无意中撞见后大发雷霆,牛先生为挽芳心,哀求郝女士原谅并写下多份保证书,如“我承诺真心爱护郝女士,保证不再与李小姐联系,如违背承诺,自愿放弃一切财产与权益”“我发誓痛改前非,恳求郝女士给我一次机会,如再犯,赔偿郝女士一千万元”“我承诺如再伤害郝女士,只要郝女士提出我必须同意离婚”“如再与李小姐联系,我自愿放弃儿子的抚养权”等。然而,依靠保证书修修补补的日子没能维持多久,牛先生与李小姐相约之事再次被发现后,双方的婚姻走到了尽头。郝女士主张牛先生按照上述保证书内容履行。请问,郝女士的主张可以全部得到支持吗?
牛先生虽然以保证书、协议书、道歉书、承诺书的形式向郝女士承诺放弃财产权利等事宜,但其签字确认的保证书、协议书、道歉书、承诺书等内容均不严谨、不明确。“如违背承诺,自愿放弃一切财产与权益”,这里“一切财产和权益”的表述过于笼统,约定不明,无法作为财产分割依据;根据牛先生的实际收入,“如再犯,赔偿郝女士一千万元”这一承诺明显超出其经济能力,客观上难以实现,难以认定系牛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法作为财产分割依据;“我承诺如再伤害郝女士,只要郝女士提出我必须同意离婚”这种约定与婚姻自由法律原则背道而驰,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自愿放弃儿子的抚养权”与家庭伦理相悖,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将自愿放弃抚养权作为惩罚性措施亦为无效。因此,仅凭上述内容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婚内财产约定,郝女士主张牛先生依据保证书等材料内容履行难以得到支持。但上述材料可以佐证牛先生婚内存在过错行为,郝女士可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保证书、协议书、道歉书、承诺书等并不能当然作为婚内财产约定,更不能简单按照其内容进行离婚财产分配。实践中各式保证书等在内容和形式上均存在不严谨之处,不仅真实性存疑,更因双方是否有受其约束的真实意思不明,效力也难以认定,存在诸多无法实现的“陷阱”。夫妻可以对双方财产进行书面约定来代替保证书等,若想以约定的方式处分财产,宜针对夫妻财产订立正式的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必要时可将协议订立过程进行录像,或对协议进行公证,确保协议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