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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居期间使用对方信用卡消费,可以认定为借款吗?

情景再现

郑女士与吴先生于2021年1月相识并恋爱,3月双方举办订婚宴并开始共同居住。7月至次年3月,吴先生因个体经营需要陆续使用郑女士信用卡支付货款共计十八万元,郑女士因双方已订婚且共同生活未让吴先生签订借条。2023年2月双方分手并以微信聊天方式对双方之间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吴先生向郑女士出具一张十万元欠条,偿还五千元后未再如约偿还余款。请问,郑女士要求吴先生返还十八万元借款扣除五千元后剩余部分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官答疑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者书面借据等理由无法作为双方之间财产往来即为借款的凭证,亦不能替代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吴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郑女士出具十万元欠条,且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该欠条应系吴先生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关于十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吴先生应当返还郑女士剩余的九万五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示

情侣之间财产往来错综复杂且私密性较高,若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款项支付尽量采用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即便因感情信赖等原因不方便保留书面证据,也可通过在备注中注明转账信息或者转账完毕后留下确认对方收到借款的回复等方式,以便举证。一旦发生财产纠纷,双方应理智、积极协商处理,认真举证,切莫刻意躲避。 6xVxsFe2kSQBTQw45CqiOGxUdIAWez3V92xv7mDRWD6abMq9p2E39lGQs8TiAq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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