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借给朋友李某三万元钱,经多次催要皆未拿到欠款,无奈将李某告上法庭。经诉讼后法院判决李某七日内偿还张某欠款,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履行义务,张某也联系不上李某。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对李某财产线索一无所知,怎么办?
案件立案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询、冻结等强制措施。目前查控措施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查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保险、网络银行、婚姻情况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调查过程中作出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电子查询结果与纸质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院会主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随着财产种类日益增多、法治不断进步,法院查询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不能涵盖所有财产,如果申请执行人知道被执行人财产,一定要积极主动告知执行法官,或者单独就自己了解的财产列出清晰的目录,执行法官会根据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按照执行便宜的原则,依次依规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值得提示的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并不能当即直接划拨,一般需要给被执行人十五日宽限期或异议期,等异议期结束后即可以划拨至法院执行专用账户。
张某借给朋友李某三万元,经多次催要皆未拿到欠款,无奈将李某告上法庭。经诉讼后法院判决李某七日内偿还张某欠款,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履行义务,张某也联系不上李某。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某收到了执行通知书想主动履行该怎么办?
被执行人应当在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欠款,如收到执行通知书时,通常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此时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联系执行法院,按照执行法院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将会承担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名下财产被冻结、划拨,信用惩戒等,也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等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五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或有关法律文书中告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名,以及交款时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制式文书,通常记载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方式方法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也会有相应的执行案件信息以及案件办理法官等人员的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联系人民法院,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张某借给朋友李某三万元,经多次催要皆未拿到欠款,无奈将李某告上法庭。经诉讼后法院判决李某七日内偿还张某欠款,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履行义务,张某也联系不上李某。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某收到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他该怎么办?能不能隐瞒部分财产不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李某作为被执行人应当第一时间联系法院,如实报告如下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李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1)转让、出租财产的;(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4)支出大额资金的;(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李某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如果李某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可能视情节轻重被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八条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与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样是一项基本的义务,也就是说,被执行人除了履行还款义务还要履行财产报告义务,违反其中任何一项义务,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此特别提出。
小海有一天网购时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他回想了一下,他之前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拒绝支付物业费,结果物业公司起诉到A法院,法官审理后判决小海应支付物业费,判决生效后,小海仍然拒绝支付,也就没管这事儿。小海很生气,跟法院执行法官打电话说道:“法院也没有通知我,却冻结了我的银行账户,这样合法吗?”那么,法官在冻结小海账户之前必须要让小海知道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一,执行法院通知被执行人的同时,就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第二,在审判过程中,通过审理和判决,法律文书的权利义务已经清晰,且已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了送达,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执行通知是否需要送达到被执行人处的要求被降低,只需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即可,即使被执行人此时还没有收到该执行通知,也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依据生效以后,小海应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避免出现被强制执行的局面,如果消极面对就有可能出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出现上述情形以后,应尽快联系执行法院,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消除强制执行带来的负面影响。
小阳和小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小海支付小阳货款二万元,判决生效后,小海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小阳申请执行以后,执行法官询问小阳能否提供小海的一些财产线索。小阳想了想说:“我印象中小海确实没房没车,但是我们双方一起合作时,小海向我购买物品的收货地址是小海家。”小阳向执行法官提供该线索,法院能否对小海的住所地进行搜查?
小海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而通过以往的交易习惯,可判断小海的住所地可能藏有财产,法院可以依小阳的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对小海的住所地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五条 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第四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搜查是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可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隐私等权利产生不利影响,采取搜查措施需要谨慎为之,故搜查令需要由法院院长签发。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搜查程序如何进行,目的就是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保障被执行人的相关权利。
小阳和小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小海支付小阳货款二万元,判决生效后,小海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小阳申请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小海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跟小阳说:“你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吗?”小阳想了想,对执行法官说:“我可能提供不了什么线索,但是我想做一个悬赏,看看有没有人能够帮助我提供财产线索,如果根据他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回款,我愿意按执行到位的比例给他奖励。”那么,如何向法院申请公告悬赏呢?
公告悬赏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制度。虽然目前执行信息化丰富了财产查询的类别,准确且高效,查冻扣一体化程度提高,但是仍然存在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情况,单纯依赖法院的查询系统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仍不足以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公告悬赏可以成为一个有力的补充。小阳申请执行法院发布公告悬赏,将有利于推动案件执行取得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公告悬赏不是儿戏,一旦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申请执行人不得反悔,需要支付悬赏金。
小阳和小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小海支付小阳货款二万元,判决生效后,小海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小阳听说小海曾借给了小王三万元,小王一直没有还给小海,小海被小阳起诉以后,小海迟迟不找小王催债,也不起诉小王,眼见诉讼时效都快过了,小阳很着急,他该怎么办?
如果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小王欠小海钱是与小阳无关的。但是小海怠于主张自己的权利,影响了小阳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放任这种权利灭失会对小阳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法律上赋予了小阳作为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小海向小王起诉要钱的权利,小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小王,要求小王偿还欠款二万元用于偿还小海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过自己的债权,如本案中,小阳向第三人小王主张的只能是二万元,而不能是三万元。另外,依据法律规定,小王对债务人小海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在诉讼中,小王可能会主张该欠款已偿还小海,或者该欠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赌资等情形用于抗辩,那么有可能法院会支持该抗辩请求,最后出现小王无须向小阳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
小阳和小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小海支付小阳货款二万元,判决生效后,小海不仅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且在诉讼期间将自己名下的唯一房产过户给了自己的母亲。小阳申请执行以后,小海名下无任何可执行财产,小阳向法官咨询,小海把自己的房产无偿转移给自己的母亲,法院能不能直接执行这套登记在他母亲名下的房产?
如果小海没有债务,他如何处分自己的财产都是合法的。但是在小海负有债务之时,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这种行为是可以被撤销的,那么由谁来行使这个撤销权呢?法律规定由债权人即本案中的小阳行使,他可以起诉小海,要求撤销小海无偿赠与小海母亲房产的行为。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了小阳的诉讼请求,那么执行法院下一步则可对登记在小海母亲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小阳如果知道了小海存在上述不当行为,应当尽快提起撤销之诉,否则存在撤销权因超过时效而消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