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祖父母在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才可向孙子女、外孙子女提出赡养的要求。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无力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其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
三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扶养权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的。
当然,如果祖孙之间不存在前述情形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自愿进行扶养、赡养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