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还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一条还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老年人再婚后,子女仍具有赡养义务,该义务并不会因老年人再婚而消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如子女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如子女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子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