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另外,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一是,如果养老机构疏于管理,导致老年人受到第三人侵害受伤或死亡的,老年人或其近亲属可以根据养老服务合同,要求养老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养老机构拒不承担责任的,老年人或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因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年人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或其近亲属还可以要求养老机构承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