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第七十九条还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养老机构中途变更或者终止,不提供服务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养老机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同时,养老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如果养老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老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养老机构的行为涉及违反相关规定的,老年人可以请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养老机构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老年人还可以报警,请求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养老机构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