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五条还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另外,第七十六条还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子女赡养父母不周,不尊重父母意愿,将其送进养老院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居中调解,或者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养老应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只有经过老年人的同意,子女才能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子女拒绝扶养老年人,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遗弃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