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老年人儿子在国外长居,老伴儿也去世了,年纪越来越大,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保障自己的生活:
1.签署意定监护协议。老年人可以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以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方式,提前确定自己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必要时,可以通过公证方式来签订协议。监护人可以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组织,如近亲属、朋友、村委会、居委会、公益组织等。
监护协议主要约定生活照料、医疗救治、财产管理和丧葬事务等内容,在被监护人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全部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老年人还可以和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签署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协议。
另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和法定继承,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同遗嘱在内容上矛盾,应当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