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第十四条还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多子女家庭中,老年人可以指定其中一名子女养老。但老年人的其他子女并不因老年人选择由某一个子女赡养而免除赡养义务,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其他子女也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赡养义务,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此外,在多子女的情况下,赡养人可根据家庭实际情况以及老人的意愿对于老人赡养问题进行协商。例如,就老人日常生活照料、赡养费用分担、精神慰藉等问题达成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多子女协议约定老人仅由一名子女赡养、其他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则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