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赋予了未成年人通信自由和拥有个人隐私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信息等私自隐匿、毁弃。
虽然未成年人依法享有通信自由的权利和隐私权,但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社会环境复杂,出于对未成年人健康和安全的考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如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父母或监护人可以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与未成年人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多沟通,了解未成年人的内心想法,在未成年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地查看其通信情况,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安全。未成年人也要和父母主动沟通,告知父母自己的近况,让父母放心,向父母表示希望父母尊重自己的隐私。
法规之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