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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问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此种情况属于夫妻间一方对另一方探望权的剥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抚养权的行使,应当以保障直接抚养一方的生活安宁权为前提,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例如,父母一方有虐待、伤害子女的行为,法院可能会剥夺其对子女的探望权。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依据《民法典》第1086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承担不同的角色和作用,在没有对未成年人存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保障父母的探望权,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

探望权的实现需要另一方的配合,这种配合是法定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任意决定是否允许对方探望子女,而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双方协议约定;协议不成,如果遇到一方阻止探望子女的情况,被阻止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关于探望权纠纷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按照某种固定的方式行使探望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法律剧场

张女士与刘先生婚后生育一女小花。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小花由刘先生抚养,张女士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离婚后,刘先生经常阻碍张女士探望女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张女士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探望小花4次,可带其外出或留宿,每年中秋节、春节各同住1天,寒、暑假各同住15天。

法院审理认为,恰当行使探望权,能够达到与子女增进感情、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但张女士要求的探望次数过多,不利于小花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应酌情予以减少。遂判决张女士每月探望小花2日,每年寒、暑假期间探望7日,刘先生应予以协助。

法规之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NnAPjJSOjo/0b1jHw0TzXamCpe3rOFdlPW/0nvgXESyc/oTcW1AoyWTUHGahR3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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