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年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问题,不能以继父或继母与母亲或父亲离婚作为判断依据,成年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在法律上构成一种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继父与母亲结婚时子女尚未成年,继父对未成年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如共同生活、帮助交学费、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等,那么继父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赡养义务,所以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同样要履行赡养继父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不因继父与母亲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结束,即使继父已经与母亲离婚,也可以在未成年子女成年后要求其承担赡养的义务。
相反,如果继父没有对未成年子女尽到任何抚养义务,则双方之间就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无论继父是否与母亲离婚,子女都不需要对继父承担赡养义务。
法律剧场
小花和小明是兄妹俩,二人尚未成年时,其母亲和父亲离婚后与继父再婚,小花和小明随母亲一同来到继父家,与继父共同生活,继父与母亲一起抚养小花和小明长大。小花和小明成年后,母亲和继父的感情逐渐恶化,最终两人解除了婚姻关系。小花和小明也因此不再和继父来往,也没有对继父尽赡养义务。继父在70岁时,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表示想要小花和小明给付一些生活费,遭到小花和小明的拒绝后,继父将兄妹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二被告系原告的继子女,与原告共同生活时均未成年,原告与被告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二被告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现原告年老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已无其他收入来源,确需子女赡养,故对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其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规之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