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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问
未成年人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教师可以体罚吗?

在我国,教师在学校管理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惩戒是被允许的。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规定,学校和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教育管理、扰乱秩序、违反校规校纪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具体来说,教育惩戒可以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措施。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后,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然而,教育惩戒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教育惩戒应当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不能过度惩戒或侵犯学生的权益。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方式体罚;不得辱骂或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

可见,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作为教师只能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适当的教育惩戒,而不能体罚。如果未成年人遭受教师体罚的,建议先和自己的家长沟通,区分究竟是教育惩戒还是体罚。如果教师的行为真的构成体罚,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家长可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由学校对教师进行教育处理;如果学校不进行处理的,家长可以向教育局反映投诉。教师的体罚行为已经对学生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的,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未成年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教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体罚行为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上的损害结果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刑事犯罪,家长可以依法报警处理。

法律剧场

某小学体育教师王某因在体育课上体罚多名学生,被立案调查,最终以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起诉。被告人王某在上体育课过程中,因部分学生在未征得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器材室拿体育器材,遂口令全班54名学生排队趴在操场的地面上,而后手持木质扫帚棍逐一对54名学生的腿臀部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打学生中有35人的伤情为人体轻微伤。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虽患有双相障碍精神疾病(缓解期),但在本案中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实施上述行为是为了教育管理学生,主观恶性较小,且未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再加上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仍处于双相障碍精神疾病的缓解期,案发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已取得大多数学生家长的谅解,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免予刑事处罚;禁止被告人王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教育职业。

法规之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dq4CuvmC373p0mc1eEMNMlXSZEQnILm/0T4GbdkR/BEsMdelmBRNKe/IxRtxO6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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