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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问
未成年学生未正常到校,学校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学生如果未正常到校,而学校并未就学生未到校的事实与家长进行沟通确认的,应当对学生的失踪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0号)第9条第11项的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在这类案件中一般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存在过错,但学校作为教育教学机构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在具体案件中要看学校是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生的安全,以及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是否到位。学生未到校上课的,若学校对这种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则学校对学生监管的缺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学生的失踪或导致的其他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如果学校没有其他过错,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很小。 qi0ra2s4yprfbXy79oOt41TxepklcrhbKLW0l/mvh7HdeE2Y7WbLrXF0Zjsozk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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