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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问
父母外出打工,委托他人代为照管未成年子女,子女成年后是否需要对受委托人承担赡养义务?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成年子女仅对以下四类人承担赡养义务:一是父母;二是建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三是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四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一般情况下,父母外出打工,只是口头委托他人代为照顾、管理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所需要的生活费、学费等一般仍由其父母承担,受委托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并未形成收养关系。所以,未成年人成年后对于受委托人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当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受委托人在照顾、管理未成年人时,必然要付出相应的时间和精力,作为受益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未成年人成年后,在情理上也应当尽量表达感谢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剧场

李某及其妻子起诉其侄子李小小,称李小小年幼时因父母外出打工无人照料,便与自己一家共同生活,由其抚养照料,且已经将户口迁至原告处。现二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法院判决李小小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直至二原告去世。李小小认可其在年幼时因父母外出打工而随原告共同生活,但原告只是代为照看,生活费和学费都是由其父母负担,与原告之间没有收养关系,不应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履行赡养义务,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告履行了抚养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规之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

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qi0ra2s4yprfbXy79oOt41TxepklcrhbKLW0l/mvh7HdeE2Y7WbLrXF0Zjsozk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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