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用期一般是用人单位用来进一步了解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的期间,一般这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相关福利待遇都低于转正后。由于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般处于主导和强势地位,故有的用人单位会随意约定试用期、随意支付劳动报酬、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法律针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设置了一定的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工时保护。试用期员工与正式员工一样,依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即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
3.社会保险保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试用期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
4.解雇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试用期的员工除非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雇。特殊情形主要包括:(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合同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员工,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合同既不得仅约定试用期,也不得约定多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