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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问
试用期怀孕,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这个问题涉及两个关键词:一是试用期,二是怀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和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如果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是指在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综合上述规定来看,针对试用期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怀孕这个事实本身并不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换句话说,如果用人单位把怀孕认定为不符合录用的条件,就一定是违法的。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怀孕女职工在其他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女性朋友遇到此类问题时,先要分析自己是否真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还是怀孕只是用人单位随便找的一个理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1)双方是否约定了试用期,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合法;(2)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没有书面告知是因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在入职时是否发送过录用条件;(4)用人单位发送的录用条件是否大部分清晰明确、可以量化;(5)用人单位是否在试用期结束前进行了相关考核,考核结果是否客观;(6)用人单位是否系在试用期届满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以上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而且用人单位已经发出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便可以准备材料,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以上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FJ/kBhQndNNlUStGKVfr9litBwY9qp5Rv3Yy55PvEF7G8fwlu3g8E3XRbTvpnb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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