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教育部、司法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明确,各类用人单位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虽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除应聘岗位的工作环境或者工作强度不利于备孕或者怀孕的情况外,是否正在备孕以及是否怀孕都是女性的自由及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要求应聘的女性告知,更不能以未告知此情况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劳动者。
综上,用人单位在面试时要求女性应聘者填写是否正在备孕或者怀孕的信息,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