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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问
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女性合法吗?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仅招男性,或者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的,属于性别歧视,一般情况下是不合法的行为,涉及对女性平等就业权利的侵害。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女性劳动者依法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劳动者或者提高对女性劳动者的录用标准。但用人单位对一些特殊的工种或者岗位在招聘时明确不录用女性的,不属于侵害女性劳动者就业权利的行为,反而是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如在矿山井下作业的工作、搬运重物的工作、建筑工地的重体力劳动等。

女性在遭遇就业性别歧视时,可以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此时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就业歧视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如,已经取得中式烹调师三级证书的梁女士看到某公司在某招聘网站发布招聘厨房学徒的广告,便到该公司指定的面试地点填写了入职申请表,但在填写完申请表后,公司以厨房学徒已经招满为由,未对梁女士进行面试。几天后,梁女士发现该公司又在相同网站发布了招聘信息,仍然招聘厨房学徒,但这一次明确只招男性。梁女士遂到该公司与工作人员沟通,工作人员表示“厨房学徒不要女的”“厨房里没有女工,都是男的”“公司规定厨房不招女工,即便有厨师证也不行”。梁女士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平等就业权,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公开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其因应聘产生的经济损失21元(包括交通费20元及电话费1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408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女士应聘的厨房学徒工作强度并未达到第四级体力劳动的强度,也不存在需要持续负重或负重强度过大的情形,故不属于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范围。被告公司在发布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求职者性别为男性,在梁女士前往面试时未提供平等的面试机会,已经构成对女性应聘者的区别及排斥,侵犯了梁女士的平等就业权。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向梁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x7jbLrE8ogX3AHkUYtfgeA0dz7GbnamAgT1eKdUjGGym5yCzc5USERWM2rC+B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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