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并未对这一权利设置必须已婚的前提。设置产假的目的和重要作用就是保证女职工生产后的休息,使女职工有足够时间恢复生育对身体造成的损伤,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只要存在生育的事实,女职工就有权利享受产假。
对于未婚已育的女性是否能领取生育津贴的问题,《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享受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也不需要提供结婚证等证明已婚的相关材料。
综上,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在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补助,只要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满足规定的缴费年限,在提交相关材料后,社保部门会履行相应的支付生育津贴的法定义务。但是具体到全国各个地区,情况可能会有些许差异,可以与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如果相关机关拒不支付,女职工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则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女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生育保险,同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损失或者选择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