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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问
怀孕期间身体不适,可以要求提前休产假吗?

《劳动法》第3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因此,无论是否身体不适,待产的女性朋友都可以在预产期前15天开始休产假。

女性朋友在孕期身体有特殊情况需要在15天之外提前休产假的,虽然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批准,但《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都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因此,如果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征、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特殊情况,建议请专业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相应的诊断证明,写清楚医嘱或者注意事项。凭借此类材料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将产假提前,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并依法支付正常产假期间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坚决不同意提前休产假,应保留好相关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材料,以及与用人单位积极沟通请假事宜的聊天记录、邮件记录、通话记录等作为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以未批准女职工提前休假,女职工拒不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ACiPEUTe6e6+XpI2BkpQkszoSKGNh4bfc/39KX7dPQ0gjF0vsp8BXC0duxUxJYq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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