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除98天产假外,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女职工还享受30天至90天不等的奖励假,丈夫则享有7天至30天不等的陪产假。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又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产假一般是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的,因为产假是一个固定的期间,不能中止或者中断,其天数按照自然天数计算,其间遇到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不能顺延或者补假。
奖励假和产假一样,是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例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