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女职工在孕期请假产检是其合法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既然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女职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而不能因为产检扣除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扣除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沟通,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权。《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建议孕期女职工仅因用人单位扣除了一天或几天的产检工资就向用人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理由有两个:一是正在孕期,加之就业环境不稳定,离职后再找工作的难度会有所增加。二是司法实践中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审查比较严格,对于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一般会考虑未支付劳动报酬的金额大小是否给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存在不被支持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