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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问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仅发放基本工资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8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至少98天的产假,其间,女职工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向女职工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但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的,用人单位需要负责补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需要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情况进行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只向女职工发放基本工资。女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足额支付产假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女职工可以选择进行行政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产假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仅以最低工资为标准向女职工支付产假期间工资或不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的,都属于未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女职工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f8Wq38SrefXyo58VFsELknl3jxqdQXyRSjBMSkRCTvEv8t3hZz/bvZewT0pFmv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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