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一般不能同时享受。
生育津贴是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在生育期间依法享有的待遇,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领,并发放给女职工的,标准是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产假工资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的工资待遇,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女职工的,标准是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本人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计算平均数得出。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都是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正常工资收入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以产假工资只是生育津贴的补足,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女职工,应先领取生育津贴,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进行支付和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