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因入职年龄等原因,有时会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入职。这样做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导致社会保险不能正常缴纳。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入职,社会保险将缴纳至他人名下,如果发生疾病、生育、工伤等情况,本人将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会因此丧失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赔偿的权利。(2)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3)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因为劳动者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进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杨某于2000年1月入职甲公司,因未满18周岁,便使用魏某的身份信息办理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直至2020年,甲公司才发现杨某使用的身份信息并非其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甲公司与杨某的谈话记录中,杨某承认了自己系使用他人身份入职。后甲公司以杨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杨某认为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案件经过了仲裁、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杨某确实存在使用他人身份入职甲公司工作的事实;其次,杨某使用他人身份工作的时间跨度为20年,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甲公司制定的行政处理指引。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因杨某使用他人身份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甲公司享有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此种情况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7条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规定。杨某主张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