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其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法律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支付2倍工资的赔偿作为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而劳动者可以已经实际履行劳动义务的期限的工资为标准,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1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资待遇、岗位、工作地点等。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很多用人单位会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可通过入职时与公司的沟通记录、工资流水、入职申请表、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和自己的入职时间。
例如,江某入职甲公司时,甲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仅有江某填写的入职登记表。法院根据该表的内容确定,江某于2018年11月1日应聘甲公司的岗位,而甲公司是于2018年12月12日登记成立的,因公司未成立前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只能从公司成立时开始建立,最终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12日起建立。又因甲公司未与江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判决甲公司应向江某支付自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