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6问
劳动合同应该约定哪些内容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一份详尽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各异,并非每份劳动合同的条款都能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难道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不受相关法律的约束了吗?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就可以要求您超时工作、不支付加班工资吗?没有约定社会保险条款,用人单位就不需要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了吗?当然不是的。

举重以明轻,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仍应确认为劳动关系,并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更何况只是书面劳动合同缺少部分条款。

那么,万一遇到劳动纠纷,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有瑕疵怎么办?您可以积极搜集证据并进行举证,如考勤表、工作牌、工资单、收取工资的银行交易记录、社保缴费明细表等,这些都可以证明您与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即便如此,仍建议您能与单位订立详尽的劳动合同,以更好地约束用人单位,更有效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MclEd8hD9XHfYf1oS3pyWWm/pU6JnBFChVikLGejSH5rNXirpfoI/hT+9D6G0Y1B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