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现实中的用工形式多样,除了常见的全日制用工外,还有工作时间较短的非全日制用工。由于您被公司聘用为保洁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为三小时,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您的工作属于“兼职”,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您与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应确认为劳动关系。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如您是非全日制用工,则公司不得跟您约定试用期。您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您和公司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公司不需要向您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