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其中,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仅限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别如下: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您系自愿辞职且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向您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