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需依照法定程序裁员的;
11.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需依照法定程序裁员的;
12.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依照法定程序裁员的;
13.用人单位存在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依照法定程序裁员的;
1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16.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