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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问
劳动合同中可以随意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吗?

劳动关系是一种极为普遍的民事法律关系,社会需要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以推动国家的产业经济发展。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可以被随意约定,那么劳动纠纷就将大量增加,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劳动关系将陷入动荡,社会稳定将难以维系,社会发展将难以持续。为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在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是法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穷尽式列举,也就是说,除列举的情形外,单位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随意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那么,用人单位依法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除外条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应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经协商达成解除协议,而不是指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即已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iYr0F6aywncPaeHBSNA7CbGR3qZDwZ39egV5SJBDc/Bf06M8thDMfWYKr+iQ2P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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