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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问
用人单位可以以我考核不通过为由对我降职降薪吗?

现今社会,用人单位大多采用绩效考核的方式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薪酬待遇,这种方式能对劳动者起到激励作用,有利于提升用人单位的效率、活力与竞争力,是用人单位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依法享有自主用人权的体现。但是,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岗调薪属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没有合法程序进行制约,极有可能造成劳动者利益的减损。那么,应该通过怎样的合法程序进行制约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用人单位通过考核对劳动者降职降薪时,考核标准、方式等考核规定和职薪调整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平等协商、民主决策,用人单位完成考核规定和职薪调整方案的民主决策后,应将决策结果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同时,考核规定和职薪调整方案的实施过程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如果用人单位的考核规定和职薪调整方案没有经过民主决策,没有公示告知,没有依法依规实施,用人单位就不可以以考核不通过为由对劳动者降职降薪。 FwuaPlA4x9/pksGwMd+z81nA9PBQ7TQ/Ymc5v8ILhTb+hCHXH4bkDqdhf+EA1H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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