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用工权的方式之一,但权利的行使必须合理,不得滥用。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合理性可从以下方面综合判断。
1.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认可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且有共识,调整内容是否可能造成合同的较大变更,如合同是否明确了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地点、是否明确了可能的工作地点、是否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模式、是否明确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性质决定工作地点的可流动性与不固定性等;
2.调整原因:调整是否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不是个人针对等带有歧视性、侮辱性的不合理原因;
3.劳动报酬:调整是否造成劳动者的薪资减少,是否导致劳动者的利益减损;
4.工作内容:调整的岗位工作内容是否与原岗位相近,劳动者能否胜任调整后的岗位;
5.劳动条件和环境:调整是否会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恶化;
6.补救措施: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生活带来较大影响,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协助或给予了补偿等。
如果用人单位调整您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行为不具备合理性,则您可以拒绝调整并主张相应权利。但是,如果您拒绝调整,您应该保留拒绝调整的证据,例如,您可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因调整存在不合理而拒绝调整;您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调整通知,并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将不同意调整的意见及原因书面回复用人单位,并要求用人单位签收。
应注意的是,拒绝调整不代表您可以违反规章制度。为防止您从“有理方”变成“无理方”,您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或申请仲裁期间应继续上班,避免因旷工导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使用人单位有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