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10问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想约定多久就约定多久,且可以随意终止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不得随意约定,试用期可约定期限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有关,但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再长,试用期可约定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可约定的期限详见表2-1。

表2-1 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部分用人单位想要通过分段多次约定试用期,或者只签订较长期限的“试用协议”而达到降低成本、压榨劳动者的目的。为避免此种情形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协议”等形式将试用期独立在劳动合同期限外,否则,试用期不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法定的。由于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通常是弱势的、权益更容易受损的一方,故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了较为严格的要求。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除非您存在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均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您在试用期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则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具体内容详见表2-2。

表2-2 试用期劳动合同合法解除情形

续表 iYr0F6aywncPaeHBSNA7CbGR3qZDwZ39egV5SJBDc/Bf06M8thDMfWYKr+iQ2PhJ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